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天的时间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疾病、进入长期护理状态或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您累计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保险责任,则无等待期。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无论发生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无论发生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在其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24 时前身故,本公司按您累计交纳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日24 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2) 被保险人在其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24 时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长期护理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进入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并在观察期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公司豁免自其观察期结束之日起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观察期结束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按以下 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 在其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24 时前身故,按您 累计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当日24 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较 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 在其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24 时后身故,按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无论发生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均 以一次为限。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无论发生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均 以一次为限。 |
长期护理豁免保险费 | 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进入符合合同约定的 长期护理状态,并在观察期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 豁免自其观察期结束之日起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含 观察期结束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 纳的保险费。 |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醉酒、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但若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患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