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的时间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任何一种或多种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本公司无息退还您累计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保险责任,则无等待期。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包括该恶性肿瘤的持续治疗、复发治疗及转移治疗),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接受恶性肿瘤治疗的医疗费用,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必须住院治疗的,对每次住院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已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并根据医嘱在特殊门诊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对每次特殊门诊发生后,已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特殊门诊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3.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对每次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相关治疗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
4.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在住院前7天内和出院后30天内,因该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已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前述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个确诊初次发生的恶性肿瘤,承担保险责任(包括该恶性肿瘤的持续治疗、复发治疗及转移治疗)。但对于其他新发恶性肿瘤,不承担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特别约定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具体约定如下: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接受恶性肿瘤相关治疗时,是否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按如下方式进行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报销后,我们按100%的比例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没有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60%的比例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已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我们按60%的比例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我们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仍承担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本公司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的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的时间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任何一种或多种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您累计交纳的保险费,同时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保险责任,则无等待期。 |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包括该恶性肿瘤的持续治疗、复发治疗及转移治疗),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接受恶性肿瘤治疗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必须住院治疗的,对每次住院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已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并根据医嘱在特殊门诊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对每次特殊门诊发生后,已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特殊门诊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3.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对每次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相关治疗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 4.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在住院前7天内和出院后30天内,因该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已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前述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在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个确诊初次发生的恶性肿瘤,承担保险责任(包括该恶性肿瘤的持续治疗、复发治疗及转移治疗)。但对于其他新发恶性肿瘤,不承担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自确诊之日起附加险合同的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在豁免保险费期间,保险公司不接受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险合同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所列各项情形;
(2)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或试验性治疗、保健性诊疗、各种医疗咨询和医疗鉴定、康复治疗、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体外或植入的医疗辅助装置或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眼镜或隐形眼镜、轮椅、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等)及其安装;
(3)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书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既往症及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6)保险单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投保人对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保险事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但若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被保险人未领取过保险金,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