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公司声明:本产品说明书中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一切以本公司条款规定为准。
产品特色
1 | 终身保障 生命基石; |
2 | 三倍公共交通意外保障 生命倍受呵护; |
3 |
五倍航空意外保障 更显身价; |
4 | 投资保底 收益免税; |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根据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与所交保险费减去累计部分领取金额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年满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基础上,额外按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2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于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符合领取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条件,且是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基础上,额外按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2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 天的犹豫期。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28 天至6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8)-(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及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未遵医嘱、流产、分娩、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105%)或(已交全部保费-已领取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18周岁(含)至70周岁) |
个人账户价值×2 |
航空意外身故 (18周岁(含)至70周岁) |
个人账户价值×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