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 合同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在180日内导致身故的,我们负责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在180日内导致残疾的,我们按残疾程度负责给付残疾保险金; 合同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在180日内导致三度烧烫伤的,我们按烧烫伤程度负责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我们对以上各项保险金的给付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 凡符合本公司投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
保险期限: | 最长一年 |
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规定。 |
投保范围: | 凡符合本公司投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
保险期限: | 最长一年 |
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对每次住院我们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每次住院的“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且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生效后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范围: | 凡符合本公司投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
保险期限: | 最长一年 |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内身故的,我们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造成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 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1 年。
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
(11)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流产、分娩、参加高风险运动、医疗事故、未遵医嘱、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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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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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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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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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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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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