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满三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 15%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满四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 1%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如果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合同终止或受益
人申请时给付。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年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 1%。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有效保险金额的 8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最后复效之日
起 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除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保险费外,还将给付身故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本主合同终止。这 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7.5)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身故,我们将按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身故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 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有效保险金额的 85%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满三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 15%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在合同生效满四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 1%给付生存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满三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 15%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满四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在该保单周 年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 1%给付生存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 28 天至 69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天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不保哪些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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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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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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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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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保额×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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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四年及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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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保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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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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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保额×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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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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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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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累计红利现金价值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复效期内多领取累计红利现金价值) |
满18周岁(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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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保额×110%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复效期内多领取累计红利现金价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