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癌症轻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见释义6.6)明确诊断患本主
合同所定义的癌症轻症(见释义6.7),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癌症轻症确诊保险金,本主合同
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
所定义的癌症轻症,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轻症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
癌症,我们将按下列二者之和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本主合同已
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
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癌症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
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6.8)实际实施手术(见释义6.9)治疗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实
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
投保须知
凡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20年期、30年期和至被保险人年满60、70、80周岁五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投保其中一种。 如您选择20年期、30年期,则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主合同约
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如您选择至被保险人年满60、70、80周岁,则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
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70、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医院发生的癌症或癌症轻症治疗行为;
(2) 被保险人在投保本主合同前已患癌症或癌症轻症;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7)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8)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我们不承担本次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
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3)-(5)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主
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或癌症轻症以及发生癌症或癌症轻症治疗行为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6)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
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7)-(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非认可元发生癌症治疗、投保前已患癌症、艾滋病感染、核辐射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合众幸福年年定期防癌疾病保险(A)款条款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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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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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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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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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轻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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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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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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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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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基本保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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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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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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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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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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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放、化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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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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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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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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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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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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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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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未确诊癌症可领取)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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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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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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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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