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因该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
疗,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和投保份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每
一保单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天数以 180 天为限,当
累计给付天数达到 180 天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医疗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 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和投保份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定额 给付医疗保险金。 多次遭受意外伤害进行住院治疗,按规定分别给付“意 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 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天数以 180 天 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 180 天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
为投保人。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
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
发症;
(12)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
(13)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疗、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
酒或戒毒治疗;
不保哪些
被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参加高危运动、怀孕分娩流产、药物过敏、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精神失常、牙齿修复、美容整形、变性、非医疗必要的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谁能保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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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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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定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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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投保份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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