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16%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主合同终止。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
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7.4)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
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释义7.5)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
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16%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至54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分16年期和20年期两种。您在投保时可约定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主合同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不保哪些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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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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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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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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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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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已满18周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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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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