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
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客运火车和客运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除了按本主合同约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额外按
同等金额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身故时不满 18 周岁的,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的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累计不超过国务院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进行门急诊治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每次支付的医
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 100 元的部分按 85%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规定。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
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
们将从应付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
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
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如被保险人在台、港、澳或国外发生意外事故并进行门急诊治疗,我们将比照国内同类治疗费用标准,给付意
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上述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合同保险金额的 2%
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天内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客运火车和客运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的, 我们除了按合同约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额外按同等金额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进行门急诊治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每次支付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 100 元的部分按 85%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年满 3 周岁至 6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
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
发症;
(12)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
(13)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疗、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
酒或戒毒治疗;
(14) 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15) 被保险人从事矿业采石、森林砍伐、冶炼操作、海上作业、潜水作业、空勤、易燃易爆品运输及押送、装卸、建筑及筑路、化学原料制造、易燃易爆易腐蚀品的制造、爆破、高空作业、高楼外部清洁、室外安装或装潢、高压电工程施工、管道架设、车床操作、冲床操作、铣床操作、剪床操作、钻床操作、武打、杂技、驯兽、消防、防暴警察、特种兵、战地记者等高风险职业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发生上述第(1)条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遗传性疾病、牙齿修复、美容手术、椎间盘突出症、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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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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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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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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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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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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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1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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