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
下列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满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
如果您选择 3 年交费,每年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乘以 4%。如果您选择 5 年交费,每年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乘以 6%。
如果您选择 10 年交费,每年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乘以 8%。
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
生存保险金如果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
积生息,在本主合同终止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给付。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交费期限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
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本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事
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基础上,额外按本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
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
的基础上,额外按本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每年到达保单周 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下列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 保险期满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 如果您选择 3 年交费,每年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乘以 4%。 如果您选择 5 年交费,每年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乘以 6%。 如果您选择 10 年交费,每年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乘以 8%。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交费期限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 | 生存保险金如果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我们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合同终止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因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基础上,额外按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日内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 28 天至 62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天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
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8)-(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与航
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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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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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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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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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4% (每年领取一次) |
交费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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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6%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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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限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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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8%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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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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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交费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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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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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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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乘坐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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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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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乘坐航空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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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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