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钱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日额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 金。 即: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 天 每次住院期间,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多可达 90 天;在本附 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多可达 180 天。 |
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并在住院期间必须入 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本公司在给付上述“一般住院日额保 险金”的同时,按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日额 保险金。 即: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多可达 30 天。 |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感染艾滋、未告知的既往症、器官捐献、美容整形、心理治疗、牙齿修复、遗传性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未遵医嘱、医疗事故、参加高危运动、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2)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
(13)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疗、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14) 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的治疗;
(15) 本附加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及未告知的既往症;
(16) 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住院的,因输血导致的除外。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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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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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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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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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住院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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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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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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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3)×投保份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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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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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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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3)×投保份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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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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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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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3)×投保份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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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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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3)×投保份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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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 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住院治疗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 金。 即: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 天 每次住院期间,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多可达 90 天;在本附 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多可达 180 天。
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并在住院期间必须入 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本公司在给付上述“一般住院日额保 险金”的同时,按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日额 保险金。 即: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多可 达 30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