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保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天内造成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 行治疗,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超过人民 币 100 元的医疗费用再扣除任何已报销部分,按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的 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金。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参加高危运动、怀孕分娩流产、药物过敏、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精神失常、牙齿修复、美容整形、变性、非医疗必要的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
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
发症;
(12)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
(13)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疗、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
酒或戒毒治疗;
投保须知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 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 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 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该项意外伤残 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 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 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 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上述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 行治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超过人民 币 100 元的医疗费用,按照超过部分医疗费用的 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金。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 公费医疗规定。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我 们将从应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药 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上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 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10%为限。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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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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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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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或(保险金额×烧伤面积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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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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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1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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