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 我 们 承 担 如 下 保 险 责 任 :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我们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本附加合同终止。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释义6.5)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符合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在给付上述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基础之上,额外按实际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数额向前述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身故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残/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符合公共交通意外伤残/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以及公共交通意外伤残/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之上,额外按实际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数额向前述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伤残/身故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符合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在给付上述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基础之上,额外按实际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数额向前述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身故保险金。 |
航空意外伤残/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符合公共交通意外伤残/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意外伤残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以及公共交通意外伤残/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之上,额外按实际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数额给付航空意外伤残/身故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附加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 周岁(见释义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
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凡年满18 周岁至50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责任免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或 伤 残 的 ,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6);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
(11)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参加高危运动、医疗事故、精神疾病、药物过敏、未遵医嘱、流产分娩、醉酒、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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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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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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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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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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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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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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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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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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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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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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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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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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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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