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1)初次发生本主合
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2)身故,(3)全残,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
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诊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
少儿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主合同终止。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成人重
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身故,我们将返还您所交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
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内发生全残,自被保险人确定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交日起,我们豁免本主合同以后各期
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后,我们不再接受您解除合同的申请。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成人重大疾病,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将返还您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若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在交费期内发生全残,自确定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交日起,我们豁免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限:20年、30年、至被保险人60周岁、70周岁保单周年日
适用人群: 28天至50周岁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0)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的,本主合
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第(3)—(7)项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3)—(9)项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成人重大疾病的,本主
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10)项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高风险运动、自伤、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