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境外旅行救援医疗保险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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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医疗保障,主要提供境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和境外紧急门诊费用补偿,特有境外紧急救援服务。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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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特定急性病时,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境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境外紧急门诊费用补偿和境外紧急救援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通过指定救援机构承担各项保险责任的额度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境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特定急性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在被保险人接受指定救援机构进行的紧急救助后,在该被保险人境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范围内,本公司通过指定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继续住院治疗至病况稳定可以被转运回国时的住院医疗用,具体包括:

 

(1)医院病房房费、餐费、指定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住院病人所需的全部医疗设施费用以及治疗和劳务费用,其中包括外科、麻醉科、内科、会诊、检查、理疗和药品的费用。

 

(2)病情需要的加护病房费用。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已经从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我们通过指定救援机构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境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我们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承担的境外住院医疗费用的总和以境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为限。单次或者累计承担的境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的总和达到境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境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终止。

 

境外紧急门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特定急性病,经指定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本公司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安排门诊治补偿 疗的,本公司通过指定救援机构直接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 光费及药费,但不包括: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

 

本公司通过指定救援机构直接承担的由于每次保险事故产生的门诊费用以每次保险事故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00 元为限,且每次保险事故的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800 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我们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承担的境外紧急门诊费用补偿的总和以境外紧急门诊费用补偿保险金额为限,单次或者累计承担的境外紧急门诊费用的总和达到境外紧急门诊费用补偿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境外紧急门诊费用补偿责任终止。

 

境外紧急救援

 

(1)紧急救援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特定急性病时,本公司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用救护车转移到距事发地最近且最合适的所在国医院。若指定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当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被保险人将被转移到其它医疗条件适合的所在国的医院或者邻近国家的医院。

 

若指定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指定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在转移过程中护送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运送手段,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指定救援机构将使用正常航班。若指定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必要,指定救援机构将雇用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飞机运送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所接受上述救助均须在指定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的同意下进行。在异常紧急的情形之下,被保险人本人因健康状况需急救而无法与指定救援机构立即联系的,可先行接受救助,但指定救援机构应在被保险人住院后的24 小时以内得到通知,否则,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2)转运回国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特定急性病时,在对被保险人的救护措施结束后或指定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返回中国境内、但不适于继续在中国境外旅行时,本公司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经济舱位)返回中国境内。若指定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需要的话,指定救援机构将在转运被保险人回中国境内过程中安排医疗护送。若指定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情况允许,指定救援机构将安排其回到指定的城市。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送至北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指定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指定救援机构有权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中国的单程机票费由被保险人自负。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由于救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指定救援机构将承担被保险人的回程机票费。若指定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继续在中国境外旅行,指定救援机构将不安排转运回国服务。

 

(3)亲属探病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特定急性病需要住院治疗且预计住院时间超过10 日时,由本公司通过指定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的一位成年直系亲属前往探望并照料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及合理的住宿费用。由本公司通过指定救援机构承担的此项费用累计以人民币10,000 元为
限。

 

(4)儿童住院陪护

 

作为被保险人的未满 12 周岁儿童住院治疗时,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每晚费用以人民币800 元为限,累计入住以5 日为限。

 

(5)安排子女回国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特定急性病住院或身故,导致其未满16 周岁随行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时,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安排经济交通方式送其回国,且尽可能使用其已有回程机票回国。若该未成年子女无回程机票,则自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交通费用自行承担。

 

(6)遗体/骨灰运送回中国或安葬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特定急性病身故,本公司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将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承担以下责任,但该项责任累计承担的费用以人民币100,000 元为限。

 

①遗体转送回中国境内

 

本公司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安排正常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国境内,并根据中国境内的遗体转运政策安排允许的交通工具转运至指定的城市。本公司通过指定救援机构按照国际有关规定承担灵柩费及棺柩运输费用。任何非必要的文件手续费用,以及鲜花,礼厅,花圈,仪式等费用均不在指定救援机构承担的费用范围内。

 

若被保险人是非中国国籍,其遗愿或者家属希望将遗体转运至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地,本公司通过指定救援机构负责安排此转运并承担相当于遗体转运回中国境内所需的费用。由本公司通过指定救援机构承担的此项费用累计以人民币6,000 元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特定急性病需 要住院治疗的,在被保险人接受指定救援机构进行的紧急救助后,在该 被保险人境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范围内,本公司通过指定救援 机构承担被保险人继续住院治疗至病况稳定可以被转运回国时的住院 医疗费用,
境外紧急门诊费用补偿 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特定急性病,经指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我们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安排门诊治疗的,我们通过指定救援机构直接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 光费及药费,但不包括: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
境外紧急救援 若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特定急性病时我们提供紧急救援、转运回国,、亲属探病、亲属探病、安排子女回国、遗体/骨灰运送回中国或安葬和亲属处理后事。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有下列几种选择,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均以北京时间为准。

 

1.保险期间为自您和我们约定的境外旅行出发日零时起至您与我们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或被保险人乘交通工具返回中国境内且进入中国海关办理入境手续时止(两者以较早者为准)。在保险期间内,我们向被保险人提供单次境外旅游的保障。


2.保险期间为1 年,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在1 年的保险期间内,您可选择被保险人多次境外旅行但每次境外旅行天数不超过90 天的保障;您也可以选择被保险人多次境外旅行且每次境外旅行不限制天数的保障。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及其他相关信息确定。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

责任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以下任一情形下开始的旅行:

 

(1)以接受治疗为目的;

(2)被保险人已被诊断出为疾病末期后;

(3)在旅行开始之前12 个月内,被保险人处于接受治疗或药物控制且未经其医生许可旅行的。

 

2、任何没有事先通知并获得本公司指定救援机构核准的费用,但紧急情况除外;

 

3、因被保险人拒绝接受或延误接受本公司指定救援机构的建议和其医疗组认可的运送服务而导致的费用支出;

 

4、被保险人返回其惯常居住地之后发生的费用;

 

5、无支付凭证及相关诊断证明的费用;

 

6、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7、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8、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6、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7、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

 

18、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疗、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19、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20、被保险人的既往症;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

 

21、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事故的,因输血导致的除外;

 

22、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任何第三方赔付的,就同一风险或同一费用,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3、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救护和治疗所导致的费用;

 

24、非因救援机构的介入但必需产生之正常费用;

 

25、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26、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27、任何精神的、心理障碍的治疗

 

28、定期或者长期做透析的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竭;

 

29、聘用特别看护或私家看护的费用;

 

30、非由指定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建议之医疗护理或治疗支出;

 

31、本条款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在服务当中因非救援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

 

32、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住院检查和治疗时间不足36小时情况所产生的救援费用;

 

33、因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救援机构的援助行动延迟或无法进行,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不可抗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政府干预、航班条件限制等;

 

34、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救援机构有权终止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一切境外救援责任,立即停止所有的援助服务,不承担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全部同意而产生的费用。救援机构将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35、若为从本合同中获益而进行骗赔或者采取任何欺骗的手段,救援机构不负保险责任,而且本公司不退还被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费。另外,被保险人还应向救援机构偿还因此而获得的款项;

 

36、被保险人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地现场施工,交通运输司乘、搬运、装卸,水上作业,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 为准)的职业活动;

 

37、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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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哪些

因以治疗未目的、诊断疾病末期后、在接受治疗且未经医生同意而发生的旅行、未事先通知保险公司指定机构核准的费用、拒绝接受或延误救援而导致的支出、无支付凭证的费用、参加高危运动、医疗事故、精神疾病、未遵医嘱、先天性疾病、妊娠流产分娩、牙齿修复、美容整形、椎间盘突出症、既往病症、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已接受第三方赔付的费用、未交授权的转运或治疗费用、非因救援机构介入单必须产生之正常发育、不被当地认可的治疗手段而产生的费用、精神障碍、定期透析、私家看护、非授权医生建议的医疗支出、非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因任何疾病住院检查和治疗时间不足36小时情况所产生的救援费用、欺骗行为、高风险职业、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合众附加境外旅行救援医疗保险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境外住院医疗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
境外紧急门诊医疗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800
境外紧急救援
紧急救援+转运回国+亲属探病+儿童住院陪护+安排子女回国+遗体/骨灰运送回中国或安葬+亲属处理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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