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 我 们 承 担 如 下 保 险 责 任 :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根据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生存年金给付选择权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两年后,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生存年金。自生存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5%给付生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根据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年金 |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两年后,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生存年金。自生存 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 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5%给付生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 户价值等额减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犹豫期
为 了 使 您 充 分 了 解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障 范 围 , 确 定 选 择 了 合 适 的 交 费 金 额 , 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5 天的犹豫期。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28 天至5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责任免除
因 下 列 第 ( 1 ) -( 7 ) 项 情 形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 身 故 保 险 金 ”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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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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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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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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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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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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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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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5% (保单生效满2年,并主动申请给付年金,之后每年领可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