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根据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生存年金给付选择权
在本主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生存年金。自生存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生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如我们在给付生存年金后个人账户价值不足1000 元且与本主合同同时投保的其他保险合同交费期已满,该次生存年金给付为最后一次给付,我们在本次生存年金给付时将剩余的账户价值连同生存年金一并给付给您,本主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根据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年金 | 若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生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如我们在给付生存年金后个人账户价值不足1000 元且与合同同时投保的其他保险合同交费期已满,该次生存年金给付为最后一次给付,我们在本次生存年金给付时将剩余的账户价值连同生存年金一并给付给您,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保至88 周岁,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主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身故,本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将直接变更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28 天至6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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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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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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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时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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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给付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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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人账户价值 (保单生效满3年可申请)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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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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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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