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 天的犹豫期。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28 天至5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 额以及在8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含)我们尚未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每满两个保单周年时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年满65 至年满85 周岁的 保单周年日止(含),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
产品描述
身故保险金
若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 额以及在8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含)我们尚未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若在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每满两个保单周年时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年满65 至年满85 周岁的 保单周年日止(含),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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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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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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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65周岁(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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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本保额 (两年领取一次) |
65至85周岁(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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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本保额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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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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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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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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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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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未领取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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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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