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身故保险金
若在年满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将按您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乘以交费期限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年满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在年满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基础上,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在年满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以乘客身份乘坐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养老年金
自年满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乘以交费期限给付养老年金,直至合同保险期满的保单周年日,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年满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将按您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乘以交费期限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年满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年满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基础上,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年满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以乘客身份乘坐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养老年金 | 自年满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乘以交费期限给付养老年金,直至合同保险期满的保单周年日,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如果选择养老年金的开始领取年龄为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则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如果选择养老年金的开始领取年龄为被保险人年满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则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 天的犹豫期。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28 天至62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8)-(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与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2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1%×交费期限 (养老金领取前,每年领取一次) |
|
养老年金
|
基本保额×5%×交费期限 (养老金领取日起,每年领取一次) |
|
身故
|
未领取养老金
|
已交保费×120% |
已领取养老金
|
基本保额×5%×交费期限×21-已领取养老金
|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3
|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