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满三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60%给付生存保险金。自本主合同生效满四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含),至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保单周年日止(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0%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1)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自保单生效日开始(含),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2)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若被保险人于第1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含),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生存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满三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60%给付生存保险金。自合同生效满四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含),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保单周年日止(含),若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祝寿金 | 若在年满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
身故保险金 | (1)投保时未满18周岁的,自保单生效日开始(含),至年满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身故,将按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投保时年满18周岁的,若于第1个保单年度内身故,将按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于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含),至年满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身故,将按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案例
艾女士,今年30岁,处于事业上升期,工作繁忙收入可观,希望通过科学理财,实现未来财富稳健增值,选择智“惠”计划。
艾女士获得权益如下:合众恒盈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主要责任:
生存保险金
本主合同生效满三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给付64440元;自本主合同生效满四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含),每年生存给付21480元,合计1611000元;
祝寿金
年满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一次性给付900000元;
身故保险金
投保时年满18周岁的,于第一个保单年度内身故,将给付已交保费×120%,于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含),至年满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身故,将给付所交保费。
特别约定:本主合同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和年度红利自动作为附加恒盈一生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
合众附加恒盈一生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主要责任:
身故保险金
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满期给付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满期前不发生领取,根据公司产品建议书利益演示表,105岁满期生存金可达58874154元(高档)、20743557元(中档)、4486314元(低档);
养老年金给付选择权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以后,养老年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养老年金。自养老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5%给付养老年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谁能保
多少钱
艾女士,今年30岁,投保合众恒盈一生保险理财计划,计划包含合众恒盈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30万元,交费3年,保险金额107400元,保障至105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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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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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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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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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60% (领取一次) |
保单生效第4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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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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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投保时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未满88周岁身故,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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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投保时已满18周岁) |
保单生效未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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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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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已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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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未满88周岁身故,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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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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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88周岁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