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本公司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时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以及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本公司将在扣除前述补偿后,按剩余部分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以及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本公司将在扣除50 元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 投保时被保险人没有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以及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
等)获得补偿,本公司将在扣除50 元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以及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本公司将在扣除前述补偿后,按剩余部分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对于不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建筑工程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建筑工程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建筑工程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建筑工程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1) 投保时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若在理赔时,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以及包含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将在扣除前述补偿后,按剩余部分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以及包含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将在扣除50 元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90%给付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 投保时没有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若在理赔时,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以及包含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将在扣除50 元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以及包含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将在扣除前述补偿后,按剩余部分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责任免除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患有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因各种原因引起的过敏、猝死、流产、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1) 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视力矫正或安装假眼、安装假肢及其他附属品;
(12)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心理治疗;
(13) 椎间盘疾患(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椎体滑脱、椎体不稳、椎管狭窄等类型);
(14)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5) 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16) 挂号费、特殊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空调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用、病历费;
(17) 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活动,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四周岁(含),能正常工作或劳动,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在施工企业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或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约定交付日分别为本附加合同半年、季和月的生效对应日。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约定交付日前或在宽限期内交付。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建筑工程意外医疗 | 已从其他渠道报销过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x 90% |
未从其他渠道报销过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50)x 90%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故意自伤、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医疗事故、精神障碍、未遵医嘱、过敏、猝死、流产分娩、牙齿美白、安装残疾用具、整形美容手术、心理治疗、椎间盘疾患、病毒感染、在中国大陆境外的诊疗、护理费、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