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下列各项援助服务及其相应费用,但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累计承担的各项费用总和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安排就医及紧急医疗转送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疾病,并向本公司提出援助申请,本公司指定救援机构的医疗组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被保险人运送至医疗机构就医。若确定被保险人需要运送就医,本公司指定救援机构将以救护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将被保险人运送至一所配备有适当设备、人员的医疗机构就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指定救援机构医疗组将与被保险人就医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师保持电话联系,并根据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报告以及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决定是否需要医疗转运。若确定被保险人需要医疗转运,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安排最合适的交通工具将被保险人转运至其他合适的医疗机构或送返回中国境内惯常居住地城市(或投保时指定城市),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医疗救助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疾病,并在本公司指定救援机构安排的境外医疗机构就医,本公司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门诊急诊费和处方药品费。
1.住院费:指护理费、病房房费、床位费、餐费、ICU 病房费、住院服装及住院日常用品费;
2.手术费:指手术室使用费、手术器材费、手术用血浆、药品及材料费、手术麻醉费;
3.门诊急诊费:指诊断费、治疗费、化验费、物理检查费(包括心电图、脑电图、X 光费、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即CT 和核磁共振即MRI 的费用);
4.处方药品费:指医疗机构指定的主治医生开出的药品费。
本公司承担以上医疗救助费用,但每一事故低于人民币500 元(含)的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本公司对本项责任承担限额参见本合同所附“合众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与限额一览表”。
在被保险人接受治疗过程中,本公司指定救援机构医疗组将与被保险人就医的医疗机构及其主治医生保持电话联系,监督治疗过程,以使被保险人接受合适的治疗。
牙科急诊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突发疾病而导致牙齿疼痛、感染等牙病,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为其安排紧急治疗并承担超过人民币500 元以上的医疗费用,但与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牙科诊治、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以及安装假牙、托牙的牙科门诊费用,本公司不予承担。每一事故医疗费用低于人民币500 元(含)的部分由被保险人承担。本公司对本项责任承担限额参见本合同所附“合众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与限额一览表”。
安排同行直系亲属返回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突发疾病需要在本公司安排的境外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10 天以上(不含第10 天)或身故,致使陪同该被保险人旅行且与被保险人居住在相同居住地的直系亲属不
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安排一名直系亲属返回到其惯常居住地,并承担回程的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本公司对本项责任承担限额参见本合同所附“合众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与限额一览表”。
遗体运返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疾病而身故,在相关法律的许可下,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安排将该被保险人的遗体运返至中国境外指定的城市或中国境内离其惯常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承担运返的交通费用,但不承担遗体下葬、火化和殡葬费用。
一名直系亲属探望被保险人的旅行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疾病需要在本公司安排的境外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10 天以上(不含第10 天),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安排一名由被保险人选定的直系亲属从被保险人惯常
居住地至被保险人住院地,并承担往返交通以及在被保险人住院地住宿的费用。本公司对本项责任承担限额参见本合同所附“合众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与限额一览表”。
因家庭成员去世而紧急返回惯常居住地
如被保险人因其直系亲属身故而须提前返回,且该被保险人不能利用其原定交通工具的,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返回惯常居住地,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交通费用。被保险人须向指定救援机构提供其直系亲属的身故证明。
派送药品
如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医生开具的药品不能在该被保险人停留地获得,本公司指定救援机构将负责向该被保险人派送这些药品。
传递紧急信息
在紧急情况下,本公司可通过指定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指定的联系方式向其家属传递紧急口讯。
驾驶征,身份证丢失
如被保险人境外旅行途中护照、驾驶证、身份证丢失,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承担该被保险人补办相应新证件或具有类似功能领事文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交通费用。被保险人需提供证件丢失的报案证明和各项交通费的原始发票。本公司对本项责任承担限额参见本合同所附“合众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与限额一览表”。
法律援助
如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途中因交通事故而被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程序,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承担该被保险人的法律辩护费用。本公司对本项责任承担限额参见本合同所附“合众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保障范
围与限额一览表”。
公共交通工具出发延误
如被保险人已购票拟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出发六小时以上,依据被保险人提供的原始发票以及承运人或其代理出具的载明实际出发时间和原因的书面证明,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承担该被保险人因此延误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及餐费),但不包括由航空公司、其签约服务公司的员工或起始或目的地机场员工罢工原因导致的延误,亦不包括包机或非固定注册航班因任何原因的延误。本公司对本项责任承担限额参见本合同所附“合众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与限额一览表”。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安排就医及紧急医疗转送 |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疾病,并向本公司提出援助申请,本公司指定救援机构的医疗组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被保险人运送至医疗机构就医。若确定被保险人需要运送就医,本公司指定救援机构将以救护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将被保险人运送至一所配备有适当设备、人员的医疗机构就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医疗救助费用 |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疾病,并在本公司指定救援机构安排的境外医疗机构就医,本公司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门诊急诊费和处方药品费。 |
牙科急诊费用 |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突发疾病而导致牙齿疼痛、感染等牙病,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为其安排紧急治疗并承担超过人民币500 元以上的医疗费用,但与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牙科诊治、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以及安装假牙、托牙的牙科门诊费用,本公司不予承担。每一事故医疗费用低于人民币500 元(含)的部分由被保险人承担。 |
安排同行直系亲属返回 |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突发疾病需要在本公司安排的境外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10 天以上(不含第10 天)或身故,致使陪同该被保险人旅行且与被保险人居住在相同居住地的直系亲属不 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安排一名直系亲属返回到其惯常居住地,并承担回程的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 |
遗体遣送 |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疾病而身故,在相关法律的许可下,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安排将该被保险人的遗体运返至中国境外指定的城市或中国境内离其惯常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承担运返的交通费用,但不承担遗体下葬、火化和殡葬费用。 |
直系亲属探望 |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疾病需要在本公司安排的境外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10 天以上(不含第10 天),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安排一名由被保险人选定的直系亲属从被保险人惯常 居住地至被保险人住院地,并承担往返交通以及在被保险人住院地住宿的费用。 |
紧急返回惯常居住地 | 如被保险人因其直系亲属身故而须提前返回,且该被保险人不能利用其原定交通工具的,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返回惯常居住地,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交通费用。被保险人须向指定救援机构提供其直系亲属的身故证明。 |
派送药品 | 如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医生开具的药品不能在该被保险人停留地获得,本公司指定救援机构将负责向该被保险人派送这些药品。 |
传递紧急信息 | 在紧急情况下,本公司可通过指定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指定的联系方式向其家属传递紧急口讯。 |
驾驶证、身份证丢失 | 如被保险人境外旅行途中护照、驾驶证、身份证丢失,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承担该被保险人补办相应新证件或具有类似功能领事文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交通费用。被保险人需提供证件丢失的报案证明和各项交通费的原始发票。 |
法律援助 | 如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途中因交通事故而被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程序,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承担该被保险人的法律辩护费用。 |
公共交通工具出发延误 | 如被保险人已购票拟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出发六小时以上,依据被保险人提供的原始发票以及承运人或其代理出具的载明实际出发时间和原因的书面证明,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承担该被保险人因此延误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及餐费),但不包括由航空公司、其签约服务公司的员工或起始或目的地机场员工罢工原因导致的延误,亦不包括包机或非固定注册航班因任何原因的延误。 |
责任免除
在中国境外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相关救援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以下任一情形下开始的旅行:
(1)以接受治疗为目的;(2)被保险人已被诊断出为疾病末期后;
(3)在旅行开始之前12 个月内,被保险人处于接受治疗或药物控制且未经其医生许可旅行的。
2、任何没有事先通知并获得本公司指定救援机构核准的费用,但紧急情况除外;
3、因被保险人拒绝接受或延误接受本公司指定救援机构的建议和其医疗组认可的运送服务而导致的费用支出;
4、被保险人返回其惯常居住地之后发生的费用;
5、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6、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所导致的;
1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4、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5、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6、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
17、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疗、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1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19、被保险人的既有疾病(但既有疾病的急性发作除外);
20、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事故的,因输血导致的除外;
21、被保险人参与竞技活动、体育比赛、预备和培训的测试,参加由体育运动联合会或类似机构组织的竞赛或比赛活动;
22、由于被保险人的工作本身所固有的风险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包括相应法律认定的工伤。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30 天以上至80 周岁,身体健康,在中国境内有惯常居住地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保险单所载明的起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公司提供单次境外旅行保障和多次境外旅行保障两种形式。
单次境外旅行保障的保险期间最短为5 天,最长为30 天。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一次境外旅行承担保险责任。
多次境外旅行保障的保险期间分为45 天、60 天、75 天、90 天、180 天和365 天。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进行的多次境外旅行均承担保险责任,但其中保险期间为180 天和365 天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单次旅行仅承担不超过90 天的保险责任。
不保的国家及地区
欧洲: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尔干半岛
亚洲:阿富汗,伊拉克,可可斯群岛,东帝汶,英属印度洋领地
非洲:阿尔及利亚,卢旺达,索马里,西撒哈拉,圣赫勒拿岛
大洋洲周边:美属萨摩亚群岛,布维岛,圣诞岛,法属太平洋领地,赫德岛和麦克唐纳岛,基里巴斯,马歇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瑙鲁,纽埃岛,帕劳群岛,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汤加,图瓦卢,美国本土外小岛屿,瓦努阿图,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
上述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旅行前往的国家或地区、旅行天数及其他相关信息确定。本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医疗救助费用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500元 |
安排就医及紧急医疗转送 |
安排就医+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
牙科急诊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 500元 |
安排同行直系亲属返回 | 安排亲属返回居住地+回程的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 |
遗体运返 | 运送遗体+交通费用 |
直系亲属探望 | 安排亲属前往住院地+往返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 |
因家庭成员去世而紧急返回惯常居住地 | 安排返回+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
派送药品 | 安排派送 |
传递紧急信息 |
向其家属传递紧急口讯 |
驾驶证、身份证丢失 | 补办过程中的交通费用 |
法律援助 |
因交通事故而引起的诉讼程序的法律辩护费用 |
公共交通工具出发延误 |
交通费+住宿费+餐费 (公共交通工具延误出发6小时以上)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以接受治疗为目的、已被诊断疾病末期、旅行开始前12个月内接受治疗且不被允许旅行、未事先获核准的费用、拒绝接受建议、返回居住地之后、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进行高风险活动、医疗事故、药物过敏、精神疾患、未遵医嘱、先天性疾病、流产分娩、牙齿修复、视力矫正、整形美容手术、心理治疗、椎间盘突出、既有疾病、患艾滋病、参与竞技活动、从事高风险工作、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