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住院治疗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住院费用,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时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包括: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我们将在扣除前述补偿后,按剩余部分的100%给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包括: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我们将按各项住院费用的80%给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2) 投保时被保险人没有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包括: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我们将按各项住院费用的80%给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包括: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我们将在扣除前述补偿后,按剩余部分的100%给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每次的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每年度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对于不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住院治疗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在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住院费用,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时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包括: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将在扣除前述补偿后,按剩余部分的100%给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包括: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将按各项住院费用的80%给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2) 投保时被保险人没有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包括: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我们将按各项住院费用的80%给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包括: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将在扣除前述补偿后,按剩余部分的100%给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每次的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每年度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
责任免除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滑雪、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8) 被保险人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
(9) 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2)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3)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视力矫正或安装假眼、安装假肢及其他附属品;
(14) 器官捐献者所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的治疗;
(15) 本附加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及未告知的既往症;
(16) 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住院的,因输血导致的除外。
(17) 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28 天至17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投保时享有医疗保障住院医疗 | 已从医保等其他渠道获得报销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x 100% (保单生效90天内因疾病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
未从医保等其他渠道获得报销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100)x 80% (保单生效90天内因疾病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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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未享有医疗保障住院医疗 | 已从医保等其他渠道获得报销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x 100% (保单生效90天内因疾病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
未从医保等其他渠道获得报销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100)x 80% (保单生效90天内因疾病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醉酒、进行高风险活动、精神障碍、未遵医嘱、先天性疾病、流产分娩、整形美容、牙齿修复、视力矫正、安装附属品、器官捐献、约定的除外疾病及既往症、患艾滋病、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就医、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