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 本 主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 本 公 司 承 担 如 下 保 险 责 任 :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为: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当时您已交费次数再除以交费期限而得的金额。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基础上,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当时您已交费次数再除以交费期限而得的金额。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 | 于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将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保单终止。 |
等待期 | 在本主险保单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无息返还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保单终止。 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为:本主险保单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当时已交费次数再除以交费期限而得的金额。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基础上,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保单终止。 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主险保单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当时已交费次数再除以交费期限而得的金额。 |
责任免除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8)-(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28 天至6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10 年期和15 年期,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
身故金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已交费次数/交费期限) |
意外身故金 |
基本保额*(已交费次数/交费期限) (因意外导致身故,领取身故金后额外领取意外身故金) |
该产品包含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进行高风险活动、医疗事故、药物过敏、精神疾患、未遵医嘱、流产分娩、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