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您已交的本主合同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您所交的本主合同保险费的105%返还,本主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6.5)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
本主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的本主合同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客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汽车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符合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客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符合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前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符合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符合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节假日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在节假日期间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汽车、客运轮船、轨道交通工具或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符合给付客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节假日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前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符合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以上各项保险金均为单独给付,并以给付一次为限,同一保险事故不会给付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相应的保险事故,给付相应保险金后,本主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 |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您已交的主合同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
等待期 | 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您所交的主合同保险费的105%返还,主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主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将根据身故时已交的主合同保险费乘以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
客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年满70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汽车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符合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客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
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年满70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符合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年满70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前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符合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年满70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符合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
节假日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年满70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在节假日期间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汽车、客运轮船、轨道交通工具或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符合给付客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节假日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年满70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前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符合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2)被保险人猝死。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20/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