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生效的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含)至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您已交的本主合同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主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生存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生效的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含)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您已交的本主合同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除“2.5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主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详见“1.4犹豫期”、“4.2保险事故通知”、“5.5合同效力中止”、“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3年龄性别错误”中标注突出的字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