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多多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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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38种轻症和81种重疾保障,还有身故和全残保障,确诊轻症疾病可豁免保费。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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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或初次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全残或本主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我们给付五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即达到重疾标准时,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能同时给付或追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自被保险人所患轻症疾病发生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我们豁免本主合同以后应交的各期保险费,本项责任终止。保险费豁免后,我们不再接受保单贷款的申请。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时本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本公司将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全残,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时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的两倍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全残,本公司将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或初次发生主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主合同的保险费,主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全残或主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主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根据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五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即达到重疾标准时,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能同时给付或追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主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自被保险人所患轻症疾病发生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保险公司豁免主合同以后应交的各期保险费,本项责任终止。保险费豁免后,保险公司不再接受保单贷款的申请。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时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时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的两倍给付全残保险金,主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7)项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8)项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11)项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疾病”或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1)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3)-(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3)-(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3)-(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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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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