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因疾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或身故,或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全残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和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身故、全残、重大疾病和轻症疾病,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或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我们豁免被豁免合同以后应交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全残,自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我们豁免被豁免合同以后应交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自被保险人所患重大疾病发生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我们豁免被豁免合同以后应交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自被保险人所患轻症疾病发生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我们豁免被豁免合同以后应交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因疾病发生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或身故,或初次发生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全残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和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附加合同定义的身故、全残、重大疾病和轻症疾病,无等待期。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保险公司豁免被豁免合同以后应交的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全残,自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保险公司豁免被豁免合同以后应交的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自被保险人所患重大疾病发生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保险公司豁免被豁免合同以后应交的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自被保险人所患轻症疾病发生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保险公司豁免被豁免合同以后应交的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6)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因下列第(2)-(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疾病”或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6)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10)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