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恶性肿瘤-重度”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及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5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保险公司已按照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身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保险公司仅继续承担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6.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在豁免保险费期间,保险公司不接受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合同的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合同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责任终止。 |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在豁免保险费期间,保险公司不接受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合同的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当合同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四次时,本责任终止。 |
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且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若其自“恶性肿瘤-重度”首次确诊之日起满5年后,第二次经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本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者条件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