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约定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F六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符合约定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保险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保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7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的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保险合同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的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当保险合同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四次时,责任终止。 |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符合约定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保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保险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保险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包含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成人特定疾病保险金以及老年特定保险金。 |
罕见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罕见病,且确诊时未满三十周岁,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罕见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特定护理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且所患重大疾病属于保险合同所列护理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在自确诊护理疾病起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护理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150%或保险合同终止时为止。 |
极重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极重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极重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