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多倍保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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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人寿
- 产品特色: 属于重大疾病保障产品,提供105种重大疾病和55种轻症疾病保障,其中重大疾病和轻症疾病均分为4组且可多次赔付,身故也有保障,确诊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可免交余期保费。
- 加入对比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年交 趸交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有 | 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退还所交保费;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赔付。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有 | 105种重大疾病分4组,每组赔1次,最多赔3次。每次重疾均按保额赔付,每次重疾理赔间隔180天以上。重疾后,保单不失效,但轻症、身故责任终止,现金价值变为零。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有 | 55种轻症疾病分4组,每组赔1次,最多赔2次。每次轻症均按保额的30%赔付,每次轻症理赔间隔180天以上。 |
轻症或重疾豁免保险费 | 有 | 在缴费期内首次发生轻症或重疾,豁免剩余应交保险费。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及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二节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二节第(二)至(九)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弘康多倍保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315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退还所交保费;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赔付。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105种重大疾病分4组,每组赔1次,最多赔3次。每次重疾均按保额赔付,每次重疾理赔间隔180天以上。重疾后,保单不失效,但轻症、身故责任终止,现金价值变为零。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55种轻症疾病分4组,每组赔1次,最多赔2次。每次轻症均按保额的30%赔付,每次轻症理赔间隔180天以上。 |
轻症或重疾豁免保险费 | 3150 | 在缴费期内首次发生轻症或重疾,豁免剩余应交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