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对于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本合同中您与我们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以下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四组,详细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
每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以一个保险期间为限。
如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该组重大疾病仍未结束的,我们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该组首个被确诊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满365日止,每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您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在以后连续投保的多个保险期间内不再承担该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且连续投保的多个保险期间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积给付以三组为限,当累积给付达到三组时,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且不再接受续保。
(一)首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医院经专科诊断必须接受门急诊或者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前述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门诊和国际医疗部)接受治疗期间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首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组以上重大疾病,该给付以一组为限)。
(二)第二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组首个被确诊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除首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在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急诊或者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前述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门诊和国际医疗部)接受治疗期间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第二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组以上重大疾病,该给付以一组为限)。
(三)第三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和第二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组首个被确诊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除首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二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在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急诊或者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前述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门诊和国际医疗部)接受治疗期间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第三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组以上重大疾病,该给付以一组为限)。
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一、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从其他途径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被保险人的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二、本合同中免赔额指每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偿的部分。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三、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并且已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给付比例为100%;若被保险人没有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给付比例为70%。
四、若投保人和保险人另有约定,则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另行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条件和方式进行给付。
本合同免赔额及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四组,详细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 每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以一个保险期间为限。如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该组重大疾病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该组首个被确诊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满365日止,每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您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在以后连续投保的多个保险期间内不再承担该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且连续投保的多个保险期间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积给付以三组为限,当累积给付达到三组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终止且不再接受续保。 |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在逃期间、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4)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6)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冲突、暴乱、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等放射性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的疾病、未告知的既往症以及保险单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1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3)恐怖袭击;
(14)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