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臻爱520旗舰版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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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8种重疾、20种中症、35种轻症疾病保障,确诊可豁免保费,可选身故保障。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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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及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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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合同效力终止。第一次至第六次重疾金额按确诊当年度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每次间隔期180天。 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每年以5%的单利形式增加,增加至第二十一个保单年度。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一项以上中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合同的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合同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患有的中症疾病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该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合同的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当合同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四次时,本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患有的轻症疾病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定义,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该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在豁免保险费期间,保险公司不接受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
身故保险金 | 计划一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计划二 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