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关爱保险金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养老年金 | 自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被保险人在以后的每年(或每月)对应日零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照确定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达到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合同养老年金领取年龄为55周岁(限女性)、60周岁、65周岁或70周岁,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全残关爱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疾病导致全残的,保险公司将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的每年(或每月)对应日,按照确定的领取金额给付全残关爱保险金,至以下两种情况的较早者止: 1.被保险人年满8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 2.被保险人身故。 若被保险人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疾病导致全残的,保险公司将在全残之日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的每年(或每月)对应日,按照确定的领取金额给付全残关爱保险金(若全残之日与保单周年日为同一日,则从下一个保单周年日开始给付),至以下两种情况的较早者止: 1.被保险人年满8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 2.被保险人身故。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后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关爱保险金的责任。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全残的,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全残之日后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9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