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横琴综合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特色:
属于意外险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伤害保障。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 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 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按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合同已有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一定伤残,按伤残等级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对于同一类交通工具,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视为已给付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合同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同一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当日)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包括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乘坐属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横琴综合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年龄者
缴费方式:趸交
保险期限:1年
责任免除
横琴综合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以及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