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当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无论治疗时间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无等待期。您续保本保险时,无等待期。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在我们指定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我们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且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累计给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被保险人自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当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无论治疗时间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无等待期。您续保本保险时,无等待期。 |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指定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附加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且以附加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累计给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达到附加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附加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
(10)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1)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2)被保险人接受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13)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4)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
(15)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所患既往症;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症状或体征;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