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1)身故;(2)疾病终末期阶段;(3)重大疾病;(4)中症疾病;(5)轻症疾病。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含18周岁生日当天)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②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五组,A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B、C、D、E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七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七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合同所指的A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首次A组重大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②第二次A组重大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
③第三次A组重大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
(2)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合同所指的B、C、D、E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项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中症疾病,且两次中症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不超过180天,我们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轻症疾病,且两次轻症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不超过180天,我们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重大疾病、任何一项中症疾病或任何一项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无息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1)身故;(2)疾病终末期阶段;(3)重大疾病;(4)中症疾病;(5)轻症疾病。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身故,保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无息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1)身故;(2)疾病终末期阶段;(3)重大疾病;(4)中症疾病;(5)轻症疾病。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已交保险费。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含18周岁生日当天)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②合同已交保险费。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五组,A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B、C、D、E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七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七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确诊患有合同所指的A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首次A组重大疾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②第二次A组重大疾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 ③第三次A组重大疾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 (2)被保险人确诊患有合同所指的B、C、D、E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项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中症疾病,且两次中症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不超过180天,保险公司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轻症疾病,且两次轻症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不超过180天,保险公司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重大疾病、任何一项中症疾病或任何一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