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一)身故;
(二)重大疾病;
(三)轻症疾病。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四组,详细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表》。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我们已经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即本合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即本合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含第180天)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即本合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含第180天)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且每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至少为90日。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未成年人专项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含18周岁生日当天)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未成年人专项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或接受本合同约定的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并因该疾病或手术入住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对于该治疗所导致的以下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部分进行赔付:(1)住院医疗费用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须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
(2)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须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金额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累计给付金额到达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重大疾病、任何一项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不含附加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无息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一)身故; (二)重大疾病; (三)轻症疾病。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四组,详细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表》。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合同效力终止。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保险公司已经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即合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即合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含第180天)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即合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含第180天)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且每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至少为90日。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这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
未成年人专项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含18周岁生日当天)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白血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未成年人专项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这项保险责任终止。 |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或接受合同约定的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并因该疾病或手术入住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对于该治疗所导致的以下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部分进行赔付: (1)住院医疗费用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须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 (2)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须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金额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累计给付金额到达限额时,这项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重大疾病、任何一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合同(不含附加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 |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2)及第(4)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未成年人专项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