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年金
自本合同的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年金。第5个保单周年日的给付比例为10%,自第6个保单周年日起的给付比例为上一个保单周年日给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年金 | 自合同的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年金。第5个保单周年日的给付比例为10%,自第6个保单周年日起的给付比例为上一个保单周年日给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