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年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单年度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领取年金。我们将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每年按照当时保单账户价值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或按约定的给付金额给付年金,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给付比例或给付金额由年金受益人在首次申请时与我们约定。每个保单年度内给付的年金和部分领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已支付保险费的20%。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主险合同终止:
(1)已交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金额-累计年金给付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年金 | 自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单年度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年金。保险公司将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每年按照当时保单账户价值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或按约定的给付金额给付年金,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给付比例或给付金额由年金受益人在首次申请时与保险公司约定。每个保单年度内给付的年金和部分领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已支付保险费的20%。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主险合同终止: (1)已交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金额-累计年金给付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