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您可以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同时选择投保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所选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一、基本部分
1、等待期
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生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可选部分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相应可选保险项目的保险费,相应可选保险项目的保险责任终止。
您在不迟于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再次投保本主险合同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下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2、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主险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主险合同所称的女性特定疾病是指:
(1)原发性妇科癌:指原发于女性乳腺、子宫、子宫颈、卵巢、输卵管、阴道和外阴的恶性肿瘤,但不包括原位癌和转移癌。
(2)系统性红斑狼疮。
二、可选部分
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以下任意0-2项保险责任,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女性原位癌,我们按本主险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女性原位癌保险金额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在医院首次接受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主险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额给付该项保险金,本保险责任终止。
本特别条款所称的女性特定手术是指:
(1)意外面部整形术;
(2)子宫全切手术;
(3)全乳房切除手术。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生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主险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主险合同的保险费,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可选部分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相应可选保险项目的保险费,相应可选保险项目的保险责任终止。 您在不迟于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再次投保主险合同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下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主险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主险合同约定的女性原位癌,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女性原位癌保险金额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 |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在医院首次接受主险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额给付该项保险金,本保险责任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女性特定疾病、女性原位癌、女性特定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患未告知的既往症;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女性特定疾病、女性原位癌、女性特定手术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并不退还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女性特定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女性原位癌、女性特定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