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华泰人寿福佑金生保险产品计划亮点:
(1)重疾/身故理赔人性化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重疾或在18岁后身故,保险公司都是按基本保额/已交保费/保单现金价值中的较大者赔付的,这样的设计对高龄人群投保很友好,可以避免出现保费倒挂的情况。
(2)可附加两全保险
这款产品可附加两全保险,保险期间可选择保障至65岁、75岁、85岁,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重疾理赔,且保单到期仍生存的话,保险公司会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可实现有病理赔,无病返还。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确诊患合同约定的重疾,给付已交保费、基本保额或重疾确诊之日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重疾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①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全残(《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等级为1级的),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①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②被保险人全残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仍生存,将按以下两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①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②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仅给付其中一项。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
保障期限:终身
等待期:90天
犹豫期:15天
缴费年限:趸交/3/5/10/15/20年交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附加合同成立或者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