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后(此 90 天称为等待期)首次发生,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且自确诊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无息返还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重大疾病无 90 天等待期的限制。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后(此 90 天称为等待期)首次发生,并在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且自确诊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谁能保
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患艾滋病、主险保单的各项责任免除、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