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康爱防癌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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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短期防癌保障产品,专属中老年人投保,主要提供癌症保障,针对特定癌症疾病额外多赔付,原位癌也可提供保障。
保险期限: 5/10年  
缴费方式: 年交  
投保年龄: 50-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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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特定癌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含)(此90天称为等待期,续保生效时无等待期)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特定癌症,我们将退还您在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特定癌症时所属保险期间内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特定癌症,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 其它癌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含)(等待期,续保生效时无等待期)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除特定癌症之外的癌症,我们将退还您在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上述癌症时所属保险期间内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除特定癌症之外的癌症,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其它癌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3. 原位癌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含)(等待期,续保生效时无等待期)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原位癌,我们不承担给付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原位癌,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对被保险人所患癌症在被诊断时已经超越原位癌阶段者,我们不再针对原位癌赔付原位癌保险金。


4.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您在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属保险期间内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癌症保险金、其它癌症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特定癌症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含)(此90天称为等待期,续保生效时无等待期)内在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特定癌症,我们将退还您在确诊首次患特定癌症时所属保险期间内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在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特定癌症,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原位癌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含)(等待期,续保生效时无等待期)内在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原位癌,不承担给付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在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原位癌,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对所患癌症在被诊断时已经超越原位癌阶段者,不再针对原位癌赔付原位癌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将按您在身故时所属保险期间内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癌症保险金、其它癌症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仅给付其中一项。
其它癌症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含)(等待期,续保生效时无等待期)内在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除特定癌症之外的癌症,将退还您在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上述癌症时所属保险期间内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在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除特定癌症之外的癌症,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其它癌症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项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因下列第6项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癌症或原位癌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其它癌症保险金或原位癌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第1项以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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