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承担以下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本条第1、2、3款责任为针对主被保险人,第4、5款责任为针对附属被保险人。
1.妊娠疾病保险金
若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含)(此30天称为等待期)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妊娠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后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妊娠疾病,我们按妊娠疾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妊娠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妊娠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后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妊娠疾病,并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根据本合同载明的妊娠疾病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以及主被保险人每次的实际住院天数,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妊娠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主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妊娠疾病每日住院津贴金额。
若主被保险人因同一妊娠疾病间歇性住院治疗,且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30日,视为同一次住院。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效力终止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妊娠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达到180日时,本项责任终止。
3.孕产身故保险金
若主被保险人在妊娠期间因非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因自然分娩、剖宫产手术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分娩过程中或分娩后七日内身故,我们按孕产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孕产身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同时本条第1、2款所述之妊娠疾病保险金、妊娠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效力终止。
4.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若附属被保险人于年满6周岁前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先天性疾病,我们按先天性疾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每个附属被保险人以一次为限,本项责任终止。无论附属被保险人人数多少,我们按实际患先天性疾病的人数给付本项保险金。
5.新生儿重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附属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新生儿重症(见8.7),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根据本合同载明的新生儿重症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以及附属被保险人每次的实际住院天数,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新生儿重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附属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新生儿重症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新生儿重症每日住院津贴金额。
附属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效力终止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新生儿重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达到30日时,本项责任终止。
无论附属被保险人数多少,我们按实际患新生儿重症须住院的人数给付本项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孕产身故保险金 | 在妊娠期间因非意外事故(见8.5)导致身故,或因自然分娩、剖宫产手术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分娩过程中或分娩后七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孕产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孕产身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同时本条第1、2款所述之妊娠疾病保险金、妊娠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效力终止。 |
妊娠疾病保险金 | 若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含)(此30天称为等待期)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妊娠疾病,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后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妊娠疾病,保险公司按妊娠疾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妊娠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
妊娠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后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妊娠疾病,并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载明的妊娠疾病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以及每次的实际住院天数,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妊娠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住院获得的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妊娠疾病每日住院津贴金额。 若因同一妊娠疾病间歇性住院治疗,且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30日,视为同一次住院。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效力终止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责任合同保险期间内妊娠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达到180日时,责任终止。 |
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若附属于年满6周岁前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按先天性疾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每个附属被保险人以一次为限,本项责任终止。无论附属人数多少,保险公司按实际患先天性疾病的人数给付本项保险金。 |
新生儿重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附属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新生儿重症,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载明的新生儿重症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以及附属每次的实际住院天数,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新生儿重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附属每次住院获得的新生儿重症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新生儿重症每日住院津贴金额。 附属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效力终止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保险期间内新生儿重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达到30日时,本项责任终止。 无论附属人数多少,保险公司按实际患新生儿重症须住院的人数给付本项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主被保险人患妊娠疾病或身故,或导致附属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或新生儿重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主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主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被保险人自杀,但主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主被保险人进行除治疗性流产以外的人工流产,其中治疗性流产是指为了抢救主被保险人生命或健康所做的流产;
6.主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主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8.主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9.主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主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妊娠疾病;
11.投保人或主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知悉附属被保险人于分娩前已患先天性疾病;
12.主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3.投保人对主被保险人或其胎儿的故意行为;
14.主被保险人对其胎儿的故意行为;
15.主被保险人因应用辅助生育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授精、应用促排卵药、胚胎移植或配子输卵管移植)导致附属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
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主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主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主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主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主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1年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从事高危活动、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故意伤害婴儿、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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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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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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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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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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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妊娠疾病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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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 住院津贴日额×(实际住院天数-3) |
孕产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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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先天性疾病 (六周岁前确诊) |
基本保额 | |
新生儿重症住院津贴 | 住院津贴日额×(实际住院天数-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