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富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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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年金理财保障产品,第5年开始可申请领取生存年金,身故也有保障,万能账户保底利率2.5%。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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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2)累计所交保险费-(累计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累计生存年金领取)。
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2.生存年金
自本合同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起,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生存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我们按申请时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年金领取时间、年金领取比例给付生存年金。
给付生存年金后,个人账户价值同时按已给付的生存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每个保险单年度给付的生存年金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所交保险费的20%。
上述累计所交保险费指本合同一次性交保险费、转入保险费及追加保险费之和。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较大者承担保险责任,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2)累计所交保险费-(累计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累计生存年金领取)。 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
生存年金 | 自合同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起,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生存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保险公司按申请时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年金领取时间、年金领取比例给付生存年金。给付生存年金后,个人账户价值同时按已给付的生存年金金额等额减少。每个保险单年度给付的生存年金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所交保险费的20%。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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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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