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含)(此30天称为等待期,续保时无等待期限制)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等级为1级的),我们将退还您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或全残,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含)(此30天称为等待期,续保时无等待期限制)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等级为1级的),保险公司将退还您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从事海上渔业、井下作业、火药炸药制作及应用、防爆警察、特种兵的高危职业活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或向被保险人退还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