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康惠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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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重疾和轻症保障,轻症多次赔付,确诊可免交保费,重疾有医疗补偿金,还有身故以及丧失行为能力保障。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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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含)(此180天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合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轻型重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轻型重疾,并符合合同约定的给付轻型重疾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型重疾保险金,同时合同继续有效,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每种轻型重疾只给付一次轻型重疾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型重疾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型重疾保险金累计以三次为限。累计达到三次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轻型重疾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型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型重疾给付轻型重疾保险金。 在给付任何一种轻型重疾保险金后,并且自该种轻型重疾确诊之日起180天(含)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任何一种轻型重疾,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轻型重疾保险责任。 |
轻型重疾豁免保险费 | 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一次轻型重疾保险金后,将豁免合同自轻型重疾确诊之日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确诊医疗费用补偿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合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公司就其确诊重大疾病前90天(含)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重大疾病确诊医疗费用补偿金。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门、急诊期间发生的医生诊疗费、检查检验费、药费等多种费用,不含住院期间发生的诊疗费用。 本条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医疗费用补偿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
全面保障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被确诊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且被保险人当时已年满6周岁,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面保障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含)(此180天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的1.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3)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相关产品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保障。
投保年龄:出生28天-17周岁
保险期限:30年
适合人群:
保障项目
1.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2.身故保险金: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