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含)身故,我们无息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华泰人寿百万康爱终身防癌疾病保险(尊享版)保险合同”(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华泰人寿百万康爱终身防癌疾病保险(尊享版)保险合同”(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含)身故,保险公司无息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所依附的“华泰人寿百万康爱终身防癌疾病保险(尊享版)保险合同”(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依附的“华泰人寿百万康爱终身防癌疾病保险(尊享版)保险合同”(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险期间:至6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