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描述
保单利益: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享有的保单利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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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范围 |
保险利益 |
基本 保单 利益 |
保险费豁免 |
如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不幸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35种重大疾病之一,我公司将豁免所附主合同、本附加合同以及其他附加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向您无 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 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 免所附主合同、合同以及其他附加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 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90天-55周岁
保障期间:3年、5年
交费年期:2年、4年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感染艾滋病病毒、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华夏福两全保险 | 终身 | 20年 | 1164 |
附加险 | 华夏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 19年年 | 19年 | 55.79 |
附加华夏福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738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1902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向您无 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 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 免所附主合同、合同以及其他附加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 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三、若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三)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一、若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二、若于年满 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三、若于年满 18 周岁后至年满 60 周岁前, 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 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一)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四、若于年满 60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一)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 倍; (二)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50000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 保险公司将额外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 25%、30%、35%。 |
全残保险金 | 200000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三、若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一)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三)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
祝寿金 | 38040 | 若在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50000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继续有效。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200000 | 一、若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二、若于年满 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的 2 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三、若于年满 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 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一)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以上各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华夏华夏福两全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 “现金价值”是指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华夏华夏福两全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