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单利益: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享有的保单利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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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范围 |
保险利益 |
基本 保单 利益 |
保险费豁免 |
如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不幸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35种重大疾病之一,我公司将豁免所附主合同、本附加合同以及其他附加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向您无 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 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 免所附主合同、合同以及其他附加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 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90天-55周岁
保障期间:3年、5年
交费年期:2年、4年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感染艾滋病病毒、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